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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
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
榕政综[1998]199号


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
《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
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市直各委、办、局(公司):

  《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》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区,本单位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福州市人民政府
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

主题词:科技 人才 通知 抄 送:省委、省政府办公厅、省科委、省人事厅
录 入:王  校 对:吴 (共印300份)

福州市引高层人才若干规定

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,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,解 决我市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难题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,是指高新技术产业、支柱产业、重大工 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;博士生导师或在国内外某一学科、技术领域的带头人;拥有专利、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员;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;国外知名专家、学者;我市紧缺或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。

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方式
(1)、担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、支柱产业、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;
(2)、担任我市某一学科、技术领域的带头人;
(3)、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辩护人的顾问或咨询专家;
(4)、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;
(5)、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、科。

第四条 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次人才实际能力、水平和成果进行考核认定,并出具考核认定书,作为聘任职务、兑现待遇的依据。

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,长期定居的可以迁入户口,免收城市增容费。短期工作的也可以不迁入户口,并确保来去自由。

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,用人单位可以不受编制、增人指标、工资基金、工资高额的限制,由接收单位分别向市编委、人事局、劳动局提出申 请,专项批办。

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,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;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,教育部门应予优先安排。

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居工作,其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本协商从优解决,其住房面积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执行,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1.5万 元的安家费。

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,用人单位要发给生活津贴:学科带头人以及重大科技工程目主持人、拥有专利、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 国内急需的空白项目的人员,每月500元;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,每月200元;对国外知名专家、学者来榕工作需要支付工资的,由用人单位和对方共同商定, 但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规定的工资标准,对志愿服务者,用人单位应给 予不低于每天100天的补贴。

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,可向市科委申请科研经费,经市科委审批后,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~5万元;

第十一条 建立引智专项基金。1999年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增拨100万元,专门用于招聘高层人才和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科技术项目,对我市引进 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进行资助、奖励以及用于开展其他与引智有关的工作。

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知名专家、学者来榕工作,可由用人单位向市引智办立项申请资助国际旅费和部分生活费。引进国外知名专家、学者的项目经论证具 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引智专项基金或申请贷款贴息。

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,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(一)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福州产品的,按双方协议兑现资金或按税后留利的1%至8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(二)开发新产品的,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%至6% 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(三)对自带项目的,可按该项目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%至12%提取一次性奖金。
(四)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,受益单位应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,给予 一定的奖励。
上述报酬的奖金个人所的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。

第十四条 允许高层次人才以拥有的高新技术入股,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30%。高层次人才在进行技术转让,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、技术 服务、技术培训所得,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,可暂免征所得税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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