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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 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福建省人事厅文件
闽人发[1999]73号


关于印发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
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市(地)人事局、省直各单位、中央在闽单位人事(干部)处:

  为了加强对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工作,根据福建省人事厅《关于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的通知》(闽人发[1998]30号)的精神,我们制定了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,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迳与我厅联系。

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

附件:1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申请表。
   2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情况介绍。

 

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
政审归口管理实施办法

为了加强对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工作,根据福建省人事厅《关于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的通知》(闽人发[1998]30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:

一、受理对象

本省范围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因 私出国(境)半年以上人员。

二、受理程序及办法

1)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,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同意后,到所在地已授权的 市(地)人才服务中心或海外人才中心咨询并领取《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情况介绍表》(以下简称《介绍表》)一份和《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一式四份。在榕省直单位向省海外人才中心申请,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已授权的市(地)人才服务中心申请。

2)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县、区级及其以下单位的须经县、区人事局出具同意 函,教育系统的须征得所在地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申请。

3)申请人将详细填写《介绍表》、《申请表》及相应个人资料交省海外人才 中心或经授权的市(地)人才服务中心,受理部门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后,开具受理回执单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后交申请人。如无特殊原因,受理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。

4)省海外人才中心和各地市人才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,认真 审核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,在省厅下达的本年度调控数内,按本办法的受理程序执行,并在相应的《申请表》栏目内签注意见,提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。

5)经省或市(地)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同意后,申请人持《申请 表》及公安部门因私“政审表”到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出国政审。

6)各地市人才服务中心须在《申请表》批复后2个工作日(每日上午 9:00-12:00)内远程登录省海外人才中心国际人才信息库,节假日顺延。

7)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在数量和结构上 实行宏观调控。对于情况特殊需要突破调控数的地市,可向省海外人才中心提出申请,再由省海外人才中心报请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。

8)自费出国(境)人员(指半年以上)须将本人人事档案、人事关系转到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海外业务部(省海外人才中心)或市(地)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,以便回国后统一推荐就业。

9)各地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尚未与省海外人才中心联网前,须于当月5日前 将上月审批专业技术人才编制成花名册一式二份,随同《申请表》、《介绍表》各一份(联网后,可省去《介绍表》)寄往省海外人才中心,以呈报省人事厅及有关部门备案。

10)《申请表》一式四份,经审批后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交单位作办理政审用,一份由省海外人才中心或市(地)人才服务中心留存备案,一份由省或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留存。

三、其他事项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工作的领导,并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,对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半年以上的,未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,各部门、各单位不予办理政审手续。省人事厅在适当时候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人才因私出国(境)政审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对于未经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或省海外人才中心受理,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,而直接办理专业技术人才政审的单位,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四、本实施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。

五、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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